第二十二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检查,发现参与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等管理人员未在岗履职,或者承包单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以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每月到岗率低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重点监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