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经营者因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省信用门户网站归集并依法予以公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