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