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伊春市废弃食用菌包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十四条

有效

食用菌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废弃食用菌包进行无害化处置,可以自行处置,或者转运到指定的集中堆放场、处置企业。

集中堆放场内的废弃食用菌包应当及时转运、处置。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