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