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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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