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