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通过并经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解释,通过的其他决议、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补选、辞职、罢免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