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第三十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在会前深入了解议题相关情况,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做好发言准备。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在分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五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