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第三十七条有效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