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听取说明并初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调整事项较为单一的地方性法规案、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和有关地方性法规问题的决定的议案,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后,可以向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也可以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专门委员会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作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决定。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