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九条有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