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主任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