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二)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新服务等活动;
(四)净收入,是指转让、许可收入扣除本次交易发生的相关税金、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及交易过程中的评估、鉴定、谈判等直接成本后的余额;
(五)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包括直接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并做出突出成绩的科技人员、相关管理人员;
(六)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中央和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