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组织实施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暂停相关科技项目负责人申报资格,减少项目承担单位财政资金支持,并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未公示有关科技成果基本情况、拟交易信息或者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的;
(二)未将科技人员以市场委托方式获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等与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相应事项同等对待的;
(三)未公示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
(四)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