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八条有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规范科技成果的登记程序、转化实施、收益分配、组织保障、异议处理等内容;统筹成果管理、技术转移、资产经营管理、法律等事务,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平台,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责任主体。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