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省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的工作机制,加强军民科技计划的衔接与协调。
省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军民共用重大科研基地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有效集成、资源共享。
省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参与承担国防科技计划任务,支持军用研究开发机构承担民用科技项目。
省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相关基金,支持军民两用技术发展和产业化。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