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农作物种质资源繁殖、利用提供政策、项目、资金支持,保障农作物种质资源繁殖、利用科研用地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研究和创新,强化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种质资源研发企业等的合作,推动农作物新种质资源的创新和利用。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