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加工的单位和个人接收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本省的动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