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九条有效销售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实行检疫证明明示制度。经营者应当将销售的动物以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明示,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