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开发区与邻近城区生产、生活、生态三大空间,探索开发区与行政区融合发展,推动共建共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发展成熟、产城融合程度高的开发区或者区块,按照规定调整为行政区管理的,可以通过调整四至范围的方式开发新区域。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