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原物业服务人退出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移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承接查验资料;

(二)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及电梯、消防、监控等设施设备运行、保养、维修、改造、更新的有关资料和物业服务档案;

(三)物业服务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预收、代收有关费用的相关账册、票据,业主共有资金结余,以及利用共有物业经营的相关资料、公共水电分摊费用交纳记录等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