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一)业主专有部分以单个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二)业主共有部分以共有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物业服务人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服务费等额外费用。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