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以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具体范围和收费标准,并根据物业服务成本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发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清单,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服务管理行业协会应当监测并定期发布物业服务项目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供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在协商物业服务费时参考。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