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和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