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八条有效首次业主大会工作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原产权单位承担。无建设单位或者原产权单位的,由全体业主承担。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