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六条有效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成立业主大会书面材料后三十日内,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