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业主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要求;

(三)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配合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服务管理;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七)履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

(八)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