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道路运输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运输车辆证件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件的;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

(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对投诉举报不作出处理、答复的;

(九)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