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期限为四至八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期满六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