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经依法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召回产品,限期整改;逾期仍然达不到认定条件的,应当撤销认定,收回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