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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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

第十二条

有效

经依法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召回产品,限期整改;逾期仍然达不到认定条件的,应当撤销认定,收回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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