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企业生产的墙体材料属于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范围,企业规模、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