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条例第七条有效党校(行政学院)、社会科学院、高等学校、国家机关研究机构、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机构(以下统称哲学社会科学机构),是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的主体力量。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价值取向。哲学社会科学机构之间应当加强交流协作,协同发展。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