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六章 保障和监管第五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综合考核内容。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