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乡村风貌提升第三十九条有效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原则上实行整体保护和原址保护。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造、拆除经认定公布的历史建筑。历史建筑的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采用传统建筑工艺、传统建筑材料。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