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等,按照下列情形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
(一)距离城镇污水管网较近的农村社区和城镇周边村庄,可以就近接入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二)距离管网较远、人口密集的村庄,可以建设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三)居住偏远分散、人口较少的村庄,可以采取分散处理的方式。
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的,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