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生活污水治理第三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污水减量化、分类就地处理、循环利用为导向,健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机制,明确重点区域,因地制宜实施治理管控,强化建设运维管理,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综合治理农村黑臭水体,加强农村水系综合整治修复,促进农村水环境改善。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