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建立联合巡查和工作台账制度,按照职责及时查处宅基地使用和住房建设的违法行为。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村庄建设巡查。鼓励建立村级规划建设管理员制度,负责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农村住房建设通用图集推广应用,协同村民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