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村庄规划草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依法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公示并长期公布,方便村民查询和监督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开展村庄规划的评估,提升规划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实用性。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