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第五十一条有效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学校、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等合理用途,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经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