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学校、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等合理用途,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经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