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四章 儿童保健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托儿所、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儿童保健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