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提倡孕产妇住院分娩。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确有困难的,由持有合格证书的接生人员按照操作规程接生。

高危孕产妇应当到有监护条件的医院住院分娩。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