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组织、动员村(居)民委员会及辖区内单位开展城市绿化相关活动。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