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因城市规划修改或者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改变绿地性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就近建设同等面积的绿地。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