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时完成的,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六个月。

住宅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