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时完成的,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六个月。住宅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