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第九条有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体检结果,编制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与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其主要内容按照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总体目标和发展策略、重点更新区域和城市设计要求、组织体系和更新保障机制等内容。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