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城市更新项目周边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零星土地,可以纳入城市更新项目进行整体利用;用于完善区域公共服务设施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通过划拨或者协议出让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因多种因素未能与周边房屋同步拆迁改造,占地面积小、开发价值低,燃气、排污、输电等配套设施落后,环境脏乱差、存在安全隐患的楼房,可以纳入周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整体更新。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