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综合考虑群众意愿和实施条件,从城市更新项目库中选取项目,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县(市)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区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