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有权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