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监管责任体系,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