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监管责任体系,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