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备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列入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本条例所称传统建筑,是指使用传统材料、具有传统形制、运用传统工艺建造,建成年代较早,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等价值,能够反映特定时期传统风貌、民族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